0

买到发霉的鸭脖 仙居一名消费者获赔2300多元

2025.08.06 | 5716944 | 5次围观

  “3·15”一般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3·15”是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迎来的首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下面就来看看民法典实施后仙居法院判处的典型案例吧!


  2021年1月25日,李某在仙居县某超市花费23元购买了安徽某公司生产的真空包装鸭脖,回家后拆封食用,发现口感异样,进一步拆开包装发现鸭脖有霉变情况。当晚,李某开始发烧并伴随腹泻。第二天,仍感不适的李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感染性腹泻、急性扁桃体炎。事后,李某与超市协商索赔未果,向仙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超市返还鸭脖价款23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2、超市赔偿医药费700元、误工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鸭脖生产商安徽某公司对超市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仙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无证据表明安徽某公司的产品出厂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无证据表明某超市明知鸭脖霉变而售卖,因此本案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李某因食用问题鸭脖导致发烧和腹泻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李某可请求鸭脖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予以赔偿。但李某因食用问题鸭脖导致的发烧和腹泻,并未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以支持。

  经法院释法明理,超市自愿就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划分问题自行与安徽某公司协商,并当场返还李某鸭脖价款23元并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300元了结本案纠纷,李某自愿撤诉。

版权声明

本文系作者授权妙妙经验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