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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毁青山,法网恢恢究刑责—一宗破坏生态环境案的警示

2026.09.06 | 5716944 | 6次围观

在利益驱动下,个别不法分子将贪婪的目光投向山体,以“平整土地”“工程建设”为名,行非法开采山石资源之实,青山有痕,法律无情,某地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再次敲响了生态保护的警钟: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终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非法采石毁青山,法网恢恢究刑责—一宗破坏生态环境案的警示

该案中,被告人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用集体林地,组织挖掘机、破碎机等大型设备,对山体进行破坏性开采,短短数月,庄某非法采挖建筑用石料数万立方米,销售获利数十万元,而代价是触目惊心的:原本植被茂密的山坡被“开膛破肚”,表层土壤荡然无存,岩体裸露,水土流失严重,山体结构稳定性被破坏,存在滑坡、崩塌的安全隐患,经专业机构鉴定,庄某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巨大,同时导致林地植被严重毁坏,生态修复费用高达其非法所得的十余倍。

法院审理认为,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被判令承担全部生态修复费用,面对高墙铁窗和巨额赔偿,庄某悔恨不已,但绿水青山已难回昨日。

此案并非孤例,在自然资源保护日趋严格的当下,国家刑法对非法采矿罪设定了严苛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超越许可证范围开采,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不仅指开采数额,还包括“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在禁采区内开采”以及首要分子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连带责任,赔偿期间功能损失费用。

面对法律的刚性,有人仍心存侥幸,认为“山高皇帝远”,或以为罚款了事,现代执法手段已今非昔比,卫星遥感影像对比、无人机航拍巡查等科技手段让非法开采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即便事后修复,其原有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也难以完全恢复,司法实践中对破坏生态类犯罪秉持“零容忍”态度,不仅用足用好自由刑,还通过惩罚性赔偿等方式巨额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山石资源,守住的不仅是经济账,更是子孙后代的生存根基,工程用料、建筑砂石必须取自合法的采矿采石企业,任何绕过审批、私挖滥采的“捷径”,最终都会通向刑责的深渊,此案告诫世人:铡刀高悬,切勿以身试法;毁山者,法必究之,必复其绿,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发现有非法开采行为,亦应主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脚下的每一片土地与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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